时间:2018-8-2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青川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川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

《青川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办法》已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川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年7月11日

青川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做好青川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号)、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号)、四川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发改赈〔〕号)、《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指导意见》(广府发〔〕18号)文件规定,结合青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按照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坚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农村群众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细化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促进全县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坚持群众期盼,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最大限度调动搬迁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搞强迫命令式搬迁。(二)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县政府根据全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总额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开展工作。(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根据我县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全域旅游开发和幸福美丽新村、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科学布局安置区域(四)创新机制,精准发力。根据《青川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年)》,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要求,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对生存环境恶劣地区农村群众做到应搬尽搬,尽量实现自然村、小院落整体迁出。(五)整合资金,拼盘使用。通过多种方式整合各类资金用于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按照“拼盘整合、各记其功”的原则,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章搬迁对象、住房面积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搬迁对象

具有青川农村户籍,居住在偏远高山、深山及深谷,边远掉角,道路交通不便、安全饮水无保障、信息闭塞等扶贫成本过大,“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区,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在年1月1日—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搬迁的(年12月31日前在同一户籍人口为依据,以签定协议时实际居住人口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列为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定搬迁对象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分户均只能算一户;二是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只能算一户;三是有两个以上子女且均成年的,父母与其中一个成年子女只能算一户;四是有直接赡养和抚养关系的,只能算一户。五是督促子女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凡是“父母住破屋、儿女住楼房”或者“子女居山外河谷、父母住高山深山”等有违法理的一律不纳入搬迁对象。

第五条住房面积

按照国家规定的“保障基本”原则,进县城中心城区、乡(镇)集镇购买合法商品房、安居房的,严格执行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人;在农村建房的除严格执行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人外,可同时修建户均不超过30平方米的附属房屋;对于以“一户一宅”方式建设安置的,可预留续建空间。

第六条安置方式和补助标准搬迁群众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搬迁安置方式,对住房建设实行差异化补助。(一)在县城(含乔庄镇城区)中心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补助5万元,同步搬迁户人均补助4.2万元。(二)在青溪镇和竹园镇集镇购买合法安居房(售完为止)或商品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补助4万元,同步搬迁户人均补助3.2万元。(三)在关庄镇、沙州镇、木鱼镇、三锅镇和凉水镇集镇购买合法安居房(售完为止)或商品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补助3.5万元,同步搬迁户人均补助2.7万元。(四)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乡(镇)集镇统一规划的安置区内新建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补助3万元,同步搬迁户人均补助2.2万元。(五)在其它地区建(购)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补助2.7万元,同步搬迁户人均补助1.9万元。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申报及审批

(一)搬迁对象。按照“五级三公示二协议”的程序确定,即:户主申请、组上评议、村级初审、乡镇审核、县上审批;村、乡镇、县三级审查后分别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搬迁、旧房拆除和原宅基地复垦协议。(二)配套设施。项目单位根据《青川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评审,县以工代赈办依据评审结论下达批复(如涉及行业部门审批的内容由行业部门审批)。(三)根据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步伐,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采取成熟一批,报批一批。

第八条为实现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的目标,依托我县园区建设和全域旅游发展,由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项目工程和所涉及的搬迁群众纳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建设用对集中安置区宅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各项目区实际:一是按照规划和搬迁群众意愿,通过村组统一调剂,集中迁入户可对村组调剂的土地实行统一使用,以确保搬迁农户生产生活用地;二是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建设用地;三是有条件的地方,可统一协调解决。分散安置的农户,主要由搬迁农户自主协商宅基地和生产生活用地,乡(镇)及村组负责协调。

第十条科学选址、建新拆旧和建设方式(一)科学选址。规划选址由乡(镇)牵头,会同县住建、国土、水务、林业和环保等部门进行。选址须避开基本农田、地质灾害点、生态脆弱区、洪水淹没区和保护区等区域。(二)建新拆旧。搬迁户在新(购)建安置房或入住投亲靠友房后,须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及相应设施,并对旧宅基地复垦。(三)建设方式1.住房建设。一是新建住房。可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自主建设等方式实施。统规统建住房由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业主(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建设。集中安置区(点)原则上实行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分散安置原则上由搬迁农户自主建设。二是购买住房。搬迁群众可自行在农村或城镇购买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用于搬迁安置。2.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除桥梁和统规统建房屋等技术复杂的项目必须招投标外,应在项目区大力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当地村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自建,让贫困群众就近务工并获得劳务报酬,以促进贫困户增收。

第十一条住房认定(一)新建住房按照本实施办法相关要求,搬迁群众住房建设全面完工,搬迁入住,并经验收合格。(二)购买住房和投亲靠友1.购买农村住房。需提供双方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付款凭据,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出据旧房拆除与原宅基地复垦证明材料。2.购买城镇住房。需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有效付款凭据;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出据旧房拆除和原宅基地复垦证明材料;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等。3.投亲靠友。搬迁户需填报《易地扶贫搬迁投亲靠友安置审批表》,投靠户原居住地旧房照片及旧房拆除照片,与接收亲友签订《保证接收协议书》,提供相关公证材料,乡(镇)及村审查认定材料等。(三)迁往县外的还需由迁入地地方人民政府出具住房建设(购买)验收合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变更事项经评审批复后的实施方案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一)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需按程序报批。(二)搬迁人员变更。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搬迁人员发生变更者,可在本乡(镇)范围内进行调整(放弃搬迁者须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放弃搬迁协议”),并按程序报县扶贫移民局审批。

第十三条预算评审。县财政局负责预算控制评审,以评审价作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建设的控制价。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家安排的专项建设基金、省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省级融资平台承贷的长期低息贷款、地方融资平台承贷的信贷资金、整合行业部门资金及群众自筹等。

第十五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住房及附属设施建设(购买)、原宅基地复垦、迁出区生态修复、宅基地购买及建设和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水、电、路(含桥、涵)、改土、气、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及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县财政按年度投资计划保障安排项目工作经费和项目前期费用,主要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评审、环评、地勘、初步设计、财评、招投标、监理、宣传、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及审计等,以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要求(一)住房建设一是新建住房建设全面启动后拨付资金不超过30%,主体工程完工时再拨付资金不超过30%,完成原址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经验收合格且搬迁入住后再拨付剩余资金;未列入当年年度计划且符合搬迁条件的群众,经申报、审查和核实,并审批后,可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组织实施,住房建设经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资料,待资金计划下达后,再拨付补助资金。二是购买住房或投亲靠友者,需提供完备的(含旧房拆除及原宅基地复垦资料),且真实有效的相关手续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住房补助资金。(二)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一是自建项目。全面启动时,可申请拨付启动资金30%,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按工程进度再报账60%,项目建设全面完工,并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二是发包项目。资金拨付按现行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三)资金支付必须优先保障务工群众劳务报酬及时足额发放,严禁克扣、拖欠和抵扣。

第十八条资金报账(一)中央预算内资金直接由县财政部门管理、拨付。(二)国家安排的专项建设基金、省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省级融资平台承贷的长期低息贷款、地方融资平台承贷的信贷资金在县国投公司进行报账、拨付。

第十九条不得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的情况。(一)经验收不合格者。(二)随家庭成员一起实施搬迁,但户籍属城镇户籍(不含大、中专在校生、服现役义务兵)者。(三)未经批准,违法违规乱建者。(四)旧房未拆除和宅基地未复垦者。

第二十条搬迁群众所购住房及投亲靠友共有房等,在5年内严禁变卖。搬迁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擅自修建居住用房。

第二十一条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并按相关规定送审。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组织管理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青川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县级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乡镇为成员。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工程实施方案的落实、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以工代赈办,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三条检查监督(一)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须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主要对搬迁对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公告公示等进行重点检查。(二)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违纪违规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照党规党纪和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以工代赈、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未按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依法应实行招标(比选)的项目建设未实行招标(比选)的;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检查验收(一)工程阶段性(含隐蔽工程)验收。由乡镇牵头组织,国投公司及行业部门参与,阶段性验收记录及图片资料将作为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的重要依据。(二)项目实施全面完工后,各乡镇和国投公司应及时组织初验,经初验工程质量合格,再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县发改、以工代赈、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扶贫移民、旅游、林业和住建等相关单位和项目乡镇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部门职责县以工代赈办: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的牵头工作,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投资项目的申报、争取;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统筹协调及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监督、检查及验收;编制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实施方案审批及计划下达工作;负责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宣传、培训、解释和答疑;协助县国投公司向省国农公司和县农发行对接信贷资金;负责督促、指导县国投公司对项目资料进行收集、完善及归档。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会同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变现及归入财政专户管理;负责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调拨、监管工作;负责整合各类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户的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投融资平台公司偿还信贷资金;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作经费和项目前期费用保障;负责项目财政评审工作;参与项目建设的检查、监督和验收工作。县扶贫移民局:负责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核准并提供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汇总同步搬迁人口和审定;按相关规定对搬迁贫困户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搬迁后的脱贫情况进行登记、考核和销号;参与实施方案的评审、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县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负责指导、协助乡镇对安置点的选址与规划工作;提供选址指南和住房建设图集(按照不同户型,每种户型提供3套图集),加强住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保障基本”生活之需的住房装修控制标准;负责配合业主单位对住房建设进行竣工验收;按照年度项目乡镇确定的安置点,监督规划执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参与实施方案的评审、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争取土地增减挂钩政策;负责土地指标交易变现,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将此资金归入财政专户管理;负责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工作;负责提供全县地质灾害隐患点,指导、协助乡镇对安置点的安全选址工作;参与项目的规划、检查和验收工作;及时办理建设土地相关手续。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是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的业主单位;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委托代建事宜;负责督促、指导乡镇做好安置点建设用地、规划、环评、初步设计、财评、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相关账户的开立与管理;负责承接省国农公司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调拨、使用及组织报账等;负责对接县农发行信贷资金调拨、使用及组织报账等;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及时报送资金使用及报账进度情况;负责督促、指导乡镇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验收工作。农发行青川县支行:负责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的调拨和及时支付;负责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监督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建材价格的监管,参与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提供全县洪灾隐患区(点),指导、协助乡镇对安置点的规划工作,确保选址安全;负责集中安置点的安全饮水、小型水利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及质量监督等;负责落实水利项目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参与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点)道路(含桥、隧、涵)建设的规划、设计,配套相关项目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指导道路项目的实施及质量监督;参与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县林业园林局:负责林业产业发展及搬迁户原居住地生态修复规划、设计,及时争取落实退耕还林政策;负责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及时办理林权交易手续;争取护林员岗位指标,帮助搬迁群众就业;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建房用材指标落实和审批;负责提供全县水源涵养区、保护区、林场和风景区位置图,指导、协助乡镇对安置点的规划工作,确保安置区(点)不得在保护区规划范围内建设;负责相关项目的实施检查、指导及验收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需进行环评项目的环评工作,及时出据环评报告,并参与相关项目的检查、指导及验收。县旅游局:负责安置区(点)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指导、设计、检查及验收工作。县人社、民政、教育、审计、卫计、司法、农委、农业、经信、国资、信访、安监、法制、公安、旅游、消防、档案、督查室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项目乡(镇):各乡镇需成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领导机构;乡(镇)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负责搬迁对象的核实、把关和上报,对搬迁对象审查的真实性负责;负责组织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上报、财政评审等工作;负责乡(镇)级公示公告和指导、督促村级公示公告工作;负责政策宣传、项目实施、督促进度和监督质量,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档案资料;负责搬迁对象变更的统计、调查、核实和报批工作;负责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把关工作;负责组织报账工作;负责易地扶贫搬迁矛盾调解和维稳等工作;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相关行业部门组织验收工作;负责履行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绩效考评制。按照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纳入对部门及乡镇的年终目标考核。

第二十七条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实施全过程档案管理,包括搬迁对象台账、一户一档、资金管理、拆旧复垦、搬迁对象销号等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乡镇要确定分管领导和管理专人,人员工作变更和调动时,要先移交档案后变动岗位和调动,并履行档案移交监交手续。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结束后,由国投公司督促项目乡镇对审查合格后的全部档案及时移交县档案局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川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年7月11日印发

青川县曲河乡人民政府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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