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12-2乔庄镇石元村 青川府办函〔〕30号 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办函〔〕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以资助参合参保为基础,以重特大疾病救助和住院救助为核心,以门诊救助、慈善援助为补充,逐步推行‘一站式’报账服务”的多层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体系,并以此为框架,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资助参合参保制度 (一)资助对象。全额资助参合参保对象为上年第四季度在册的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二)资助方式。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用款计划在第四季度直接把所需资助资金拨入县医保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和县卫生计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县医保局和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办理具体参保手续。 (三)工作职责。 1.县财政局:负责将所需资助资金在规定之日前拨付到缴费专户,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参合参保工作顺利开展。 2.县民政局:负责向县医保局、县新农合办提供全县应资助对象到户的信息数据及汇总表,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用款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县医保局办理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工作,及时准确将参保信息录入系统。 4.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督促新农合办办理农村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业务工作,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及时准确的将参合信息录入系统。 5.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乡镇民政办分村(社区)提供详细到人头的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人员花名册,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人员参合参保登记、录入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将参合参保名册上报县民政局救助股。 三、门诊医疗救助制度 对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按每人每年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指定对象的一般疾病门诊治疗,各乡镇要将以上门诊救助对象的花名册及个人帐户于每年2月下旬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县民政局在每年下拨一季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时一并打卡发放到个人。 四、住院患者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及金额。 1.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对象按政策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2.救助金额: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出院时,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后,城乡低保(含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低保户)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70%,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给予医疗救助,同一对象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元。 (二)申请资料。 1.本人困难申请书(乡镇、村(社区)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出院证明(复印件); 3.总发票(复印件); 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原件); 5.个人类别证明; 6.青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 7.患者本人银行帐户(复印件)。 (三)申办程序。由申请人将以上资料交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每季度审核一次资料,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汇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县民政局每季度审批一次,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联合发文,并将救助资金直接打入患者本人帐户。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我县户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 3.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 4.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癌症类、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脑溢血、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疾病。 (三)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出院证明(复印件); 3.总发票(复印件); 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原件); 5.家庭类别证明; 6.青川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 7.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四)申请地点。与二次医疗救助同步实施,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由乡镇民政办上报资料于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五)实行分级救助。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采取住院和门诊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 1.住院救助。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乡镇救助:凡符合重特大疾病的对象,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报账后,政策范围内自费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乡镇根据困难程度给予救助。 民政局救助: (1)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对象按%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自付费用在00元以上的,按65%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00元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元。 2.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须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且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或居民医保特殊门诊按住院方式报销范围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所发生的政策范围门诊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对象按%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元。 申请门诊救助时,享受对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村或社区及乡镇领导签字盖章)、附门诊发票、家庭类别证明书、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六)救助程序。 1.由乡镇救助的,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办理。 2.由民政局救助的,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资料后,由乡镇民政办审核相关资料并填写《青川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在乡镇、村(居)公开栏公示7天。若无异议,报经乡镇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由乡镇民政办统一收齐相关资料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上报民政局社会救助股。通过审批后,由县民政局将资金通过银行拨付到享受对象本人帐户。 六、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制度 (一)住院救助。对因患重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按每月定额救助元的标准给予住院救助,一年内最高救助6个月。由患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住院(入院、出院)证明、缴费收据、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经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给予定额临时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按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标准进行医疗救助,不属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的按城乡低保户标准进行医疗救助。 (二)门诊救助。对因患精神疾病需长期在门诊购药、且已办理《残疾证》的患者,由患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残疾证》、门诊购药发票(复印件),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定期门诊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元,不到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救助(已享受住院救助的除外)。精神病患者门诊救助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各乡镇应在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中对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住院首次缴费给予适当救助。 (三)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的资金支付。为便于对精神病人及时救治、救助管理以及相关费用的结算,精神病人的相关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直接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精神病住院救助提供乡镇财政所银行帐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把对精神病人的救助政策、救助资金不折不扣地用在精神病人的身上,确保精神病人家庭不因病返贫,不发生肇事肇祸行为。 七、推行“一站式”报账服务 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无缝衔接,同步结算。先期在县级医疗机构试运行,取得经验后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中全面开展。报账资金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一个月,每月末向县民政局报送资料,经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八、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结余资金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县财政局要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负责资金的筹集和核拨;县民政局要建立相应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负责资金的核拨、支付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在县民政局、乡镇、村(居)委会公开栏进行三级公示。县民政局主要公示政策及程序、审批结果、举报投诉电话;乡镇主要公示政策及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县(乡镇)举报投诉电话;村(居)委会主要公示政策及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县(乡、村)三级举报投诉电话。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将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和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负责、上下联动,全力推进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体系建设,为助推脱贫攻坚,建设“生态青川·美丽家园”做出积极贡献。 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青川府办发〔〕49号)同时废止,有关政策解释,由县民政局负责。 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5月18日 城乡低保政策 一、城乡低保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青川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线为每月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线为每月元。 二、城乡低保和建卡贫困户中农村低保兜底的资格认定 (一)城乡低保的三个要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农村低保兜底:建卡贫困户中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可支配收入计算包括:1、工资性收入;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3、财产性收入;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 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2、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3、见义勇为奖励金。三、城乡低保的申报程序 新增,本人申请——村社区审查进行民主评议同时进行公示——乡镇审核公示——民政局审批后公示。 调整,本人申请——村社区审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 停发,村社区核查上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 时间要求: 入户调查: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评议公示:入户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民主评议会议时间以及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提前三天进行公示,评议后结果要公示7天。 评议程序: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社区)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四、申请中的特殊情况 (一)重度残疾的成年人可以独立申报; (二)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申请人在经常居住地有固定居所且连续居住6个月的,由县民政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可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向县民政局出具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五、申请城乡低保所需材料 1、低保申请书(入个人档案);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18位身份证号),申请人银行帐号复印件(入个人档案);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入个人档案);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入个人档案);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入个人档案); (1)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因患重特大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 (3)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 6、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评议结果表(入个人档案); 7、复印件验证书(内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人对审查材料负责”的字样,并签署审查人姓名、审查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入个人档案); 8、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入个人档案); 9、青川县城乡低保民主评议记录表(入个人档案); 10、二榜公示的照片(第一榜为评议通知书、第二榜为乡镇审核结果以村公示); 11、评议结果表; 12、基层干部及亲属享爱低保备案表; 13、青川县城乡低保动态花名册及汇总表。 六、不得纳入低保的几种情况 1、享受低保的人员已纳入城乡特困供养或自然减员的;2、享受低保的对象已领取社保退休金或已参加工作的人员;3、享受低保人员虽下岗、失业,但其配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固定工资收入或在私企工作,或子女大学毕业或成年应正常就业,家庭收入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4、享受低保的家庭自有或租赁门面从事个体经营,或从事客车、货车营运,高档消费品,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家庭的;5、一户有两处以上房产,或地产的;6、户口在当地,举家在县外生活半年以上的;7、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或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8、劳教或服刑期间的人员;9、未按时到村、社区(乡镇)定期报到的;10、其他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 年5月 城乡特困人员政策 认定范围:户籍为本辖区城乡居民,符合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里的认定条件。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具有青川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无劳动能力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肢体残疾人,其它情形。 3、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包含: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4、法定赡养人是指按照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依法承担赡养的义务。法定抚养人是指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法定抚养人主要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依法承担抚养的义务。法定扶养人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法定扶养人包括配偶和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配偶是法定扶养义务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5、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年5月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发放对象 是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青川县户籍民政低保人员。 二、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所需资料:《青川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双面打印,身份证、户口本、二代残疾证、本人青川农商行(原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原件由村(社区)查验后退还。 (二)逐级审核。村(社区)初审后,每季度第二月底前报乔庄镇民政办,镇民政办审核后于每季度第三月初报县民政局审定。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的下季度计发补贴,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对象名单、银行帐号等材料,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的银行帐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1、发放对象死亡的;2、发放对象户籍迁出乔庄镇的(停止发放后,可到新的户籍地了解对应的政策);3、残疾人不再享受低保的;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三、政策衔接 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发放对象 是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 二、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所需资料:《青川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申请审核表》,身份证、户口本、二代残疾证、本人青川农商行(原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原件由村(社区)查验后退还。 (二)逐级审核。村(社区)初审后报乔庄镇民政办审核,镇民政办审核后报县残联审定。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部门提供的发放对象名单、银行帐号等材料,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的银行帐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1、发放对象死亡的;2、发放对象户籍迁出乔庄镇的(停止发放后,可到新的户籍地了解对应的政策);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三、政策衔接 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高龄津贴 一、发放对象 是指年满80周岁、90周岁、周岁的辖区户籍人口。 二、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周岁的前一个季度第一、二个月内,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所需资料:《城乡老人高龄津贴审批表》,1寸小照片、身份证、户口本、本人青川农商行(原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原件由村(社区)查验后退还。 (二)逐级审核。村(社区)初审后,每季度第二月底前报乔庄镇民政办,镇民政办审核后于每季度第三月初报县民政局审定。 (三)津贴发放。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的下季度计发津贴,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对象名单、银行帐号等材料,将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的银行帐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相应津贴: 1、发放对象死亡的;2、发放对象户籍迁出乔庄镇的(停止发放后,可到新的户籍地了解对应的政策);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60周岁以上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一、发放对象 是指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无固定养老收入的辖区户籍人口。 二、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在年满60周岁后,由本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书面申请,所需资料:1寸小照片2张,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服役证明(由同期服役3人以上签字、按指印,所在村(社区)核实盖章),申请(所在村(社区)核实盖章),本人青川农商行(原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 (二)逐级审核。乔庄镇民政办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定。 (三)补助发放。补助资格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的下季度计发补助,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对象名单、银行帐号等材料,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的银行帐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相应津贴: 1、发放对象死亡的;2、发放对象户籍迁出乔庄镇的(停止发放后,可到新的户籍地了解对应的政策);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老龄保险赔付申请手续 一、因意外伤害导致参保老年人住院,申请住院理赔金,应备手续如下: 1、意外伤害证明(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 2、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3、住院费用清单; 4、住院费用发票(如在其它地方报销过的,提供发票复印件及报销凭证)。 二、因意外伤害导致参保老年人去世,申请身故理赔金,应备手续如下: 1、意外伤害身故证明(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 2、法定受益人关系证明(村或社区出具)、全部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委托书(原件); 3、身故证明(村或社区、派出所出具); 4、户口注销证明(派出所出具); 5、医院抢救记录、住院病历、出院证明、诊断证明、诊断报告等。 三、因意外伤害导致参保老年人残疾,申请残疾理赔金,应备手续如下: 1、老年人意外受伤证明(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 2、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老年人残疾鉴定证明(明显肢体残缺可不做残疾鉴定)。 四、因疾病导致参保老年人去世,申请身故理赔金,应备手续如下: 1、法定受益人关系证明(村或社区出具)、全部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委托书(原件); 2、身故证明(村或社区、派出所出具); 3、户口注销证明(派出所出具)。 赞赏 长按初期白癜风能治好么辽宁治疗白癜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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