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认定范围:户籍为本辖区城乡居民,符合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里的认定条件。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具有青川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无劳动能力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肢体残疾人,其它情形。

3、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包含: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4、法定赡养人是指按照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依法承担赡养的义务。法定抚养人是指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法定抚养人主要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依法承担抚养的义务。法定扶养人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法定扶养人包括配偶和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配偶是法定扶养义务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5、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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