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基础知识 一、开展经济普查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年9月5日颁布的文件。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3.《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国统字[]44号)文件规定,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 4.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年开展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务院发文《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统计[]6号)文件明确规定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 二、经济普查对象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在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 三、经济普查的目的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目的可归纳为七个方面:一是查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是客观反映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三是反映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等方面的新进展;四是推进完善统计体制;五是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六是深化国民经济核算改革;七是推动加快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 四、经济普查内容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情况、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赞赏 长按白癜风人民大会堂活动知名白癜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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