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扫黑除恶重要批示 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期作出重要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根本遵循。之后,习总书记亲自决策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7次作出重要批示,并亲自批准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是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的充分体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要举措。 三、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范围 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至年底结束,为期3年。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目标 “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扫黑除恶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六、扫黑除恶总体要求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 当前黑恶势力仍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出新动向。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八、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 习总书记指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九、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 习总书记指出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 十、扫黑除恶要做到“两个结合” 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十二、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定义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十三、“扫黑”与“打黑”的区别 “扫黑”与“打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区别很大: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过去“打黑”打的多,防的少。而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十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五、“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3.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十六、“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2.经常纠集在一起;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 十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脱贫攻坚、农村经济社会事务中非法捞取不当利益等的黑恶势力;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7.操作、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10.通过非访、缠访、闹访,组织煽动、策划集体访和医闹等非法行为捞取不正当利益的黑恶势力;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12.分裂国家、危害政权、影响国家稳定、纠集利用宗教势力打砸抢烧、争抢矿产资源、流窜攀爬入室盗窃、利用网络恶意炒作串联煽动影响社会稳定的黑恶势力。 十八、中央督导组的督导工作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重要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十九、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二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 对涉黑恶案件坚持“一案三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十一、中央扫黑除恶第10督导组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 中央扫黑除恶第10督导组进驻四川期间(8月28日—9月28日)设立专门值班—、、、、。 二十二、青川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 举报县扫黑办- 县公安局- 电子邮箱:qcshcebgs .白癜风的危害有哪些北京中科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qingchuanzx.com/qcxdl/5549.html |